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职工因重大疾病而致贫致困,充分体现山西河务局职工集体的力量和温暖,根据黄委有关规定,结合山西河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河务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按照“多方筹资,救危济难,定额启动,适当救助”的原则,充分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优良传统,是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河务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以下统称山西河务局职工,简称职工。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申请使用救助金的职工必须是参加山西河务局职工大病救助且按时缴纳大病救助金的职工。本办法重大疾病是指:
1、恶性肿瘤;
2、严重心脏疾病实施支架治疗或搭桥手术;
3、急性心脑血管病伴重度昏迷或遗留两肢肢体以上,肌力二级以下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危急重病人抢救(不含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抢救);
对不在上述重大疾病范围,但当年医疗费用合计或连续一次住院的费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在“医疗费用分摊计算表”(或“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或“进入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一栏不低于3万元者,且个人支付额(个人支付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减去“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金额)不低于8000元的疾病。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救助资金实行职工个人集资的方式筹措。
第六条 职工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由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收缴,在山西局工会账户专项存储。
新进入机关的职工,从进入机关之年起缴纳救助金。个人缴纳的救助金不退不转。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该救助金必须符合第四条的两个规定。
救助金额为“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或“进入基本医疗保险金额”)减去“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支付金额的40%。但一年一个人的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本救助金不负债运行,在当年所需救助费用超过救助金总额时,按实际比例进行救助。
救助金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年初至当年年末为一个时段,或者一次大病(治疗过程不超过12个月)为一个时段。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点的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山西河务局成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成员由山西河务局工会委员组成,山西河务局工会主席任组长,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副组长。医疗救助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实施。
第九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小组应将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公布,接受监察、审计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符合救助金使用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持医保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用分摊计算表” (或“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需有医保中心盖章)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
第十一条 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征求山西局局委会意见后,确定具体救助额度。经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第二年度的元月份,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分摊计算表”等资料办理使用救助金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参加了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职工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救助,本办法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黄晋工会〔2009〕2号)文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河务局工会负责解释。
山西河务局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性别 | 性别 | 年龄 | 所在单位 (部门) | 在职/退休 | 病种 | |
医院名称 | 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基本医疗保 险金支付额 | 个人支付额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部门审查意见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小组审核意见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表说明:1、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是指“医疗费用分摊计算表”(或“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或“进入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一栏中的金额;
2、个人支付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额”减去“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金额;
3、报送此表时需附:医疗费用分摊计算表原件(需有医保中心盖章),或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